离婚协议是夫妻之间已经就离婚、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权等问题达成一致建议,并签订的协议书。可是,怀孕期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效力怎么样?相信这是大伙都有些疑问。那样,怀孕期间签的离婚协议是不是有效呢?律图我们为你整理有关常识,期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怀孕期间签的离婚协议有效吗?离婚协议可附条件吗?
1、怀孕期间签的离婚协议有效吗
女方在怀疑期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效力怎么样,这需要具体状况具体剖析。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暂停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能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觉得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依据此条约的规定假如女方在怀疑期间男方提出离婚,那样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一般是无效的,若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是法院觉得男方提出的请求是有需要受理的,那样这种情况下是可以离婚的,双方签订的怀孕期间离婚协议书也具备效力。
离婚协议是不是生效,总是是处于离婚边缘的双方当事人关注的问题。一般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双方离婚协议已达成,双方均签字认同,但在到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办理时,一方反悔,提出了新的需要,这个时候,另一方是不是有权利需要一方需要实行协议内容,或向法院起诉时,法院是不是必然会按离婚协议判决呢?大家觉得,答案是相反的。
第一,离婚协议书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为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不是赞同离婚的约定,是不可以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预当事人之间是不是赞同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进行了要式登记,即办理了有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假如只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块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强制实行权,也不会授与法院有强制认同权。
第二,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关系、与建议等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的,既然离婚协议书无效,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没生效。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意思表示是针对当时特定的环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状况作出的。当然,虽然离婚协议没生效,但一旦签订有过离婚协议,其协议内容总是会成会法院依据具体案情判决的要紧的参考依据。因此,不可以说离婚协议没用途。
不过,婚姻关系中毕竟还包括了身份关系在内,由此致使的纠纷,也注定具备自己的特征。所以处置问题时,不可以置身份关系于不考虑,简单、全部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在这一思想指导下,《讲解》作了一些具体规定。比如,对是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变更或者撤销协议的情形,在明确列举出的事情中并没规定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内容,就是基于这种考虑而设计的。当然,更不是完全排斥这类未明确写出事情的适用,只不过对这几方面的内容,在适用的时候需要严格限制。个案中假如确实是应该适用这类规定的,可以依据《讲解》第九条规定处置。依据目前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此类诉讼的,只须是在离结婚以后一年内提出的,人民法院都应依法予以受理。但当事人是不是有实体上的胜诉权,要看当事人是不是可以证明订立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不然,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除此之外,假如当事人在履行此类协议过程中因他们违反约定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依法受理。
2、离婚协议可附条件吗
离婚是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民法学理的一般说法,民事法律行为以可以附条件为原则,而以不许附条件为例外;而离婚行为从归类上应是不许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离婚行为之所以不允许附条件,第一缘由是,离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依其性质是需要即时发生确定效力的法律行为。离婚行为不允许处于一种效力极其不确定的情况,婚姻当事人双方配偶的法律地位要么确定的存续,要么确定的解除。非常难设想离婚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某种条约,使得双方婚姻效力的终止取决于某种不确定的条件的发生,假如所附条件发生,婚姻关系终止,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假如所附条件不发生,则原已存在的婚姻关系继续有效。所附条件使得本应确立的夫妻的法律关系变得没办法确立。这不只违背了离婚的法律性质,而且使得配偶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没办法安定。
第二缘由是,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条件,违背了民法公序良俗的原则,但凡发生在身份关系上的行为或与身份密切有关的行为,如结婚、离婚、收留、收留关系的解除等,一经附加条件则构成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则,因此在协议离婚中绝对不允许附加条件。假如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条件,构成了条件和离婚法律行为内容的矛盾,其协议离婚行为均应无效。譬如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结婚以后他们不允许再婚,如一方再婚离婚效力终止。这种协议不只内容具备为发行,也使得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飘忽不叮,违反身份关系单一性和确定性特点,因而是无效的。